女人們,妳值得掌握充份的身體自主權
最近看到一則非常令人髮指的新聞:〈公投提案「人工流產需於妊娠8週內施行」 中選會將舉行聽證會〉(詳見自由時報),新聞內容指出:「Shofar轉化社區聯盟」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出「你是否同意『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本文: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。』修正為『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。』。」
姑且不論這項公投究竟是否會通過,也先不論墮胎的道德性議題,我們要正視的是:提出這項公投的代表,顯然認為自己有權力干預他人墮胎與否的權力。
換言之,這個我們認為正在走向平等的時代,仍然有人認為女性的身體自主權,可以透過公投來決定。
一般具有常識的產婦都知道,有人妊娠滿十二週才能領取媽媽手冊, 16 週以後需要做唐氏症篩檢,有些產婦建議在16-18週開始做羊膜穿刺......諸如此類的檢查,都是在確保胎兒染色體的正常。
曾經有朋友在檢查過程中,察覺已經近五個月的胎兒,出現腦部萎縮的情況,若不引產最後胎兒身體無法正常長大,甚至會導致母體嚴重受損。夫妻理性評估後,決定聽從醫師建議,忍痛引產。
如果立法規定滿8週以上無法墮胎,那麼假設孩子8週後才確定先天染色體異常,父母又沒有足夠能力撫養這些孩子,該當如何是好?
此外,如果這是一個未成年懷孕的小媽媽,在8週以上才發現自己已經受孕,卻根本無法撫養孩子,勉強生下卻成為棄嬰,又該如何是好?
再者,倘若這是一個被強暴而懷上的孩子,母親在8週後才驚覺懷孕,又該如何是好?
上述種種,事實上都不是「假設」。每一件,都在社會上真實上演。針對這些社會問題,提出公投案者,又預備如何回應?
接著,讓我們來好好回憶一下,1993年震驚台灣的「鄧如雯殺夫案」,吧!
在民風保守的90年代,鄧如雯一家因地緣關係,認識大其二十餘歲的男子林阿棋。林阿棋曾多次性侵鄧如雯母親,並施暴造成鄧母住院。接著,趁鄧母住院無法保護兒女時,多次性侵當時仍就讀國中三年級的鄧如雯,進而導致鄧如雯懷孕生子。
在那樣一個時代裡,求助無門的鄧如雯,最終因為懷孕生子,而被迫與林結為夫妻。而她的婚姻,過程便是不斷的受丈夫施暴。林阿棋甚至曾將未滿一歲之長子,甩在九人座之廂型車車頂上,猛開車後再急煞車。
在那個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時代,除非有第三者可以證明妻子被明顯傷害,否則如果妻子女方告發未果,還可能被貼上「未盡妻子義務」的道德標籤。年輕的鄧如雯求助無門,兩名稚子也身處在丈夫極度的暴力之下,飽受童年陰影。
最後,她終於忍無可忍,趁著丈夫酒醉,親手了結這個施暴者的性命。
鄧如雯殺夫案在當時以男性為重的台灣社會,引起軒然大波,也因為這起命案,婦女團體開始為弱勢女性發生,終於推動如今的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。1998年5月28日,立法院完成三讀。1999年6月,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,台灣也從那時候起,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。
現在的台灣,我們逐漸重視女性的權力,但1993年發生的「鄧如雯殺夫案」,1999年全面實行保護令,再到2019年的今天......不過才20年的光陰而已!
我們的社會裡,仍然多的是將女性視為物品的人,仍然多的是認為女性的身體,是可以被決定、被控制的人。
從這則「認為可以透過公投,限制墮胎週次」的提案中,我們發現:光照得到的地方,仍然這麼多的觀念問題;那些光照不到的家庭深處,還有多少女性仍然受到控制與物化?還有多少不合時宜的觀念,正在台灣社會當中箝制著每個女性的喉嚨?
看來,兩性尊重、平等,與女性身體自主,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。